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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创建示范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日常工作。省级各部门的创建示范工作由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统筹管理。
二、规范项目申请
(一)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和《办法》规定要求,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和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
(二)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以省级工作部门,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三)设立、调整、变更创建示范活动,在每年1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请1次。
(四)申请设立(调整、变更)创建示范项目,请示件应附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承)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
(五)申请设立的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活动周期,项目名称一般按省级使用“福建省”、省级工作部门使用“全省”、市和县(区)使用所在地区名进行冠名。
(六)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创建示范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
1.省级工作部门申请项目,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按照归口向省委、省政府申请。
2.设区市党委、政府申请项目,报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按照归口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请。
3.县级党委、政府申请项目,经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按照归口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请。
4.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确需委托社会组织承办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5.各地区和省级工作部门向省委和省政府申请创建示范项目的请示件,同时抄送省协调小组办。
(七)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批流程
创建示范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简化程序):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设区市、省级工作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办理。
2.省协调小组办提出初审意见,省协调小组审核后提出拟批复意见,向社会进行项目公示(一般为5个工作日)。
3.审核或者拟批复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省级项目按规定由省委、省政府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项目的审批结果由省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4.省协调小组办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下项目审批结果。
四、按照程序实施
(一)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不得在目录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省协调小组办负责公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布本地区创建示范活动目录。
(二)创建示范项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发布通知。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
2.动员组织。动员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创建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3.推动创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
4.评估验收。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5.组织公示。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6.认定公布。对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采取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7.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省级、省级工作部门项目认定公布创建示范结果后,主(承)办省级工作部门应于30日内将工作总结报省协调小组办备案。市、县级项目认定公布创建示范结果后,由市、县级承办部门于30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市、县级人社部门备案,并由市级人社部门及时转报省协调小组办。
五、实行退出管理
(一)各市、县(区)、省级工作部门对已完成创建任务且不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同时提出撤销申请,由省协调小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二)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增加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的创建示范活动,省协调小组可以直接提出撤销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三)对经批准但1年内未启动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省协调小组办汇总,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省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各设区市、省级工作部门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省协调小组办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以及创建示范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宣传、网信、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工作。
七、严肃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严格控制数量,特别是严格控制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不得边申报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违反自愿申报原则、强制要求创建对象参与创建;不得对公布目录以外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二)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包含“福建省”、“福建”、“全省”、“省级”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不得借创建示范活动名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铺张浪费。
(四)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中属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本地区本部门认真开展学习,并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停止。
(二)创建示范活动原则上不再开展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按规定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原以市、县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停止,确有必要开展的,按照相关规定以市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重新进行申请。2021年省级工作部门创建示范活动项目清理规范结果,由省协调小组办另行通知。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请于每年1月31日前做好设立(调整、变更)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归口向省委和省政府报送请示(含项目申报简明表),同时抄送省协调小组办。如申请撤销创建示范项目,请将撤销的项目径报省协调小组办,按规定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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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创建示范项目申报简明表
福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