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022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原《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和监管工作,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防止因欠薪引发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完善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我们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5.《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三、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和监管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完善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
四、修订过程
1.开展书面调研,请各地梳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情况和难点堵点,研究提出修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和各地意见建议,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文稿。
3.对新《实施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实施办法》共5章33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实施办法》制定依据、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6-20条)。明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和限额,建立差异化存储机制,规定工程项目应在工资支付全周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21-25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明确时限要求,建立定期清查和退还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26-30条)。明确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及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禁止违法动用工资保证金,明确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置方式。
第五章,附则(31-33条)。明确《实施办法》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六、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实施办法》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定为1.5%、2%、3%三个级别。修订后《实施办法》统一将存储比例定为1.5%,进一步降低施工企业资金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详见第十三条)。
(二)放宽经办保险公司指标要求。原《实施办法》规定,经办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修订后《实施办法》删除了相关指标要求,进一步拓展可承揽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范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七、范围期限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关键词诠释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解读单位: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21621